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中村州一
原 告 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川崎重工業株式會
社)
法定代理人 小野晃司
原 告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東原敏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陳怡雯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估驗計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885萬5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萬5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