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及王怡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4,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