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 麗律師
被 告 陳一岑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