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湯爲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除董事職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除其於被告公司之董事職銜,因公司與董事間具有委任關係,其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