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師汽車有限公司、賜正企業有限公司、梁哲嘉
、郭有諒、郭炳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