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李展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陳家偉律師
被 告 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百萬元(8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