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補繳20,206元。
二、請補委任狀或當事人狀底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