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68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萬8965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