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瑞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品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