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