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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維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維 
訴訟代理人  黃俊生   
原      告  陳嘉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大同世界辦公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