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4,230元(美金54,290元×起訴日匯率28.69+新臺幣1,456,650元≒新臺幣3,014,230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5,885元,合計新臺幣4,490,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