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原 告 洪巍瑄
訴訟代理人 陳蕙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吳明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簽訂聯盟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而兩造以系爭契約約定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至500萬元,原告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額占45%,原告洪巍瑄投資總額占15%,合計占60%,是本件原告因確認系爭契約存在所得之客觀利益,應以300萬元計算(計算式:5,000,000×60%=3,0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僅繳納1萬130元,應補繳2萬570元(計算式:30,700-10,130=20,5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