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原 告 洪巍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吳明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李穎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兩造應於七日內補陳下列事項:
㈠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兩造對系爭合夥契約有無違反上開規定有何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