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