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林采瑩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