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單寶慧(即單星三之承受訴訟人)
單芳怡(即單星三之承受訴訟人)
單宇成(即單星三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單寶慧(即單星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曹少愚(即曹石壑之承受訴訟人)
梁應龍
雷少清
謝鴻倫(即謝國寶之承受訴訟人)
王夢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啟明
被 告 張騰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宮振昊
被 告 萬世強
王安宇(即王祁陽之承受訴訟人)
何子嘉
向煥陽
王青玉(即魏慶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蓮芬(即魏慶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甡琳(即魏慶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蓮芬(即魏慶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凱華(即王功浩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被 告 王凱隆(即王功浩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元(即王功浩之承受訴訟人)
林昭慧(即王功浩之承受訴訟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高學崇
陳中平(即吳彥文之承受訴訟人)
吳中煒(即吳彥文之承受訴訟人)
吳中銘(即吳彥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美(即陳尚宇之承受訴訟人)
曹起龍
劉伯強
金雄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金浩鑫
被 告 朱長福
馬繼雯(即馬瑞光之承受訴訟人)
馬繼新(即馬瑞光之承受人)
王祥湘(即王琪玲之承受訴訟人)
胡浩棟(即林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胡慧芬(即林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麗麗
王敬德
林蔡錦雀
張振玉
崔瑞君
陳嘉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宮振昊
被 告 李忠勲
李忠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忠勲
被 告 周榮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孝明
簡傅桂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萬哲勳
被 告 陳士媖
馮秀妹
蔡淑勤
孫丕華
韓鳳聲
羅瓊芝
潘正儀(即曾申蘭之承受訴訟人)
潘正綱(即曾申蘭之承受訴訟人)
韓世佩
周文翰(即鄭玉蓮之承受訴訟人)
周麗君(即鄭玉蓮之承受訴訟人)
周慧君(即鄭玉蓮之承受訴訟人)
郭呂阿英
張良中
林瑋
黃宇文
黃劉玉英
劉公洲
陳婉玲
張素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素枝
被 告 牛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牛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牛琪
被 告 牛婉
牛琪
吳鈞如
孟慶龍
劉憶梅
劉偉龍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任文中
任文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麗秋
被 告 曾王連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趙楊寶雀
李正中
居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被 告 李玉鳯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宮振昊
楊淑敏
余趙錦緞
文自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文自國
萬哲勳
被 告 李昌隆(原名:李漢光)
韓國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長青
陳寶珠
陳李阿秀
田大昌
田張寶珠
田大中
柯秀卿
趙正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天晴
被 告 吳林靜葱
張高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中俐
被 告 唐幼慧
胡潘帆
邢怡
張力元(即張佰清之承受訴訟人)
卿輝東
陳憶仙
劉謝碧玉
許柏子
覃黔黔
覃黔新
呂英松
馬國忠
蕭湯登昭
蕭裕芬
蕭裕安
蕭裕豪
任曉芸
任曉茙
萬哲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被 告 萬葉彩妹
萬幼筠
萬鳳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哲勳
被 告 周李靜江
周芳儀
周美雪
周月嬌
劉少文
丁蔡素娥
丁原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原靜
被 告 丁原靜
任倩
劉林須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穎哲
被 告 鄭怡
顏宜貞
康念誠
葉金華
葉盈妤
葉奕辰
曾冠維
張黎郁
普黃淑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普豫龍
被 告 楊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振富
被 告 龐楊月圓
龐聲琳
龐聲瑋
龐聲瑀
吳奇雋
楊黃玉珠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李興華
陳俊榮
陳翠玲
林俊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興華
被 告 李興華
欒俊賢
王雅嫺
王健熏
王品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鈺涵
被 告 陳怡螢
許張季
許興中
許士中
許秀英
劉煥麒
劉煥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史林阿麵
史世民
史世芳
金燕素芳
郝國維
郝智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郝智萍
被 告 郝智萍
黃承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高華延
高華君
高華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衡一
被 告 文自國
廖平南
張大全
竇慶華(即竇李桃妹之承受訴訟人)
巫秀鑾
李淑儀
李淑琪
李小芬
覃文林
江筱玲
張錦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世傑(即曹文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曾王月
王吳金連
王銘源
陳秀美
王蕙貞
王蕙茹
田志豪
田志傑
鄧嘉容
孫一鳴
蕭勝文
胡春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萬哲勳
被 告 陳李麗玉
曹陳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培元
被 告 張燕霞
祝培華
祝育華
廖敏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被 告 戴瓊生
左澤恩
左澤惠
周莉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玉
被 告 高欣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欣成
被 告 程林招妹
嚴克強
袁志誠
周錦麗(即袁志剛之承受訴訟人)
袁安華(即袁志剛之承受訴訟人)
潘正綱(即曾申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彩(即覃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趙子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01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土地,惟被告張佰清死亡後,依其戶籍謄本記載並無配偶,然陳葉祐到庭陳述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其與張佰清有婚姻關係存在,並向本院提起確認與張佰清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01號,下稱另案訴訟),則陳葉祐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有無所有權爭執,已另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另案訴訟,另案訴訟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陳葉祐是否為張佰清配偶之爭點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因另案訴訟為家事事件,為避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且可以另案訴訟調查、判決結果作為認定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陳葉祐所有權存否之依據,因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另案訴訟即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01號民事事件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該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