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傑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1萬5,787萬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336萬3,612元(計算式:美金11萬5,787元×原審起訴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05=336萬3,61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