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