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1號
上 訴 人 哈德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盛
被上訴 人 星陽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2,000元(即本訴部分140萬元及反訴部分47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