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百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里旅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5,771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5,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