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文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少山
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萬4,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