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 JILKO ANDRINGA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此雖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3月1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依據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