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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 JILKO ANDRINGA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此雖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3月1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依據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