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7號
原 告 華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婉婷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祖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託行銷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0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