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園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