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張效榮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李榮林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278萬2,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