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PIXIU MIN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紀惠雅
訴訟代理人 黃亮遠
黃沛聲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敘綸律師
被 告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宸翰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