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參 加 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翔譽愛力大樓管理委員會等與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