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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4號
原      告  湯爲傑 
被      告  銀箭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除董事職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