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鄭偉鵬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39,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