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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