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