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原 告 蔣家誠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威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稱,似有不能到庭辯論之正當理由,為賦與當事人程序保障,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