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上 訴 人 蔣家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威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核定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51頁),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