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月嬌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烽富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