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子家居生活美學沙發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萬6,2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6,288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