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
上 訴 人 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