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