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