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維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辰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7萬元,折合新台幣2,004,100元(以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10年3月9日即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美元匯率28.6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