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起訴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2萬9,106元,本院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8萬6,616元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利益為208萬6,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