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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54號
原      告  天下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生 
訴訟代理人  周紘睿 
被      告  閎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阿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萬6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嗣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㈠金額為216萬1261元,其餘不變(見本院卷第11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9年12月起至110年4月陸續向原告訂購寢具等貨品,並依被告指示陸續出貨送交至指定地點,已悉數交付予被告,貨款金額總計為216萬1261元,原告並開立統一發票5紙。被告既已收到原告所交付之貨品,且驗收後均無瑕疵,自應支付貨款。被告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之以發票人為郭書良之7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貨款147萬0360元,且尚有110年3月份貨款27萬5783元、110年4月份貨款41萬5118元未支付,總計為216萬1261元。詎系爭支票到期竟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獲付款,經原告向被告催討貨款,被告均以資金不足為由推託延宕,原告所請求亦未獲置理。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貨單、統一發票、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客戶對帳單、退貨單等文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物,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已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其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本院復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
    金額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編號
票據到期日
票據號碼
票據金額
貨款期間
發票金額
發票號碼
1
110年4月30日
UA0000000
297670
109年12月
498677
GD00000000
2
110年5月13日
UA0000000
200000
3
110年5月31日
UA0000000
200000
110年1月
605913
JC00000000
4
110年6月10日
UA0000000
200000
5
110年6月25日
UA0000000
201200
6
110年6月31日
UA0000000
206490
110年2月
371490
JC00000000
7
110年7月19日
UA0000000
165000
8
未收貨款,未開票據
110年3月
275783
KX00000000
9
未收貨款,未開票據
110年4月
415118
KX00000000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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