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65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