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因110年訴字第603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