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