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台年
訴訟代理人 李紹正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郭妤芊
訴訟代理人 詹峮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625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