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原 告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仲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19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