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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原      告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仲華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萬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19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