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