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7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旭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振義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訴訟代理人 柯新國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被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3437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萬5454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