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4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瑋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蒂華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李俊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